本报讯 (通讯员勾宁) 21岁的邱某以应聘为名,上班后第一天就盗窃老板1800元钱。10月29日,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邱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5月12日,被告人邱某经应聘到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上班。当日9时左右,被告人邱某谎称去外面复印身份证,就再也没有回来。之后,该店老板王某发现其放在吧台柜里的蓝色皮包内的1800元现金不见了,遂报了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邱某的家人已将赃款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