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光明、杨友清)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家住马村区的卢某因自己买房缺少资金,向朋友方某借款3万元,并于2011年5月3日向原告方某出具了欠条,约定1个月后清偿。卢某在写欠条时,故意将欠条上的“欠方某”写成了“欠万某”。随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条。到期后,方某多次向卢某索要欠款,可都没有结果。于是,方某将卢某诉至法院。卢某却称没有借方某的钱,双方没有经济交往,欠条只能证明欠万某的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向原告方某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卢某给原告方某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方某要求被告卢某归还欠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虽然欠条上写的方某的“方”字少了一点,但是字体为被告卢某本人所写,且欠条在原告方某手中,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遂判决被告卢某一次性清偿原告方某现金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