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春雷、赵菊梅) 近日,山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31日中午,申某参加同学的婚宴喝了白酒。晚上,他和一个朋友又到酒店喝了啤酒和一些白酒。当日21时许,申某心存侥幸,驾驶轿车沿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广电局东侧时,与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红色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四人受伤,两车均损坏。经鉴定,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案发后,申某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5万元。申某对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