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杜玲 通讯员王海鹰)记者昨日从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有关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条件均有所放宽。具体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由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由1000元(含1000元)以下调整为1200元(含1200元)以下。
据介绍,随着国家对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住房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量也在逐年增加。在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目前我市制定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保障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时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故需要进行调整。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调整为13平方米(含)以下
之前,根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含600元)以下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据了解,我市2011年人均住房面积为31.29平方米。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规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40%以下推算,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由原来执行的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其他保障标准不变。新的保障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降低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门槛。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含600元)以下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两个条件外,新标准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调整为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1200元(含)以下
之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执行的认定标准为: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含10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据了解,我市2011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211元。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推算,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原来执行的1000元(含1000元)以下调整为1200元(含1200元)以下。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此次调整也降低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门槛”。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标准为: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新标准将按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含1200元)以下执行。
市房产管理中心提醒:凡已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家庭,一律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