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我和丈夫已经结婚五年了,两年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今年年初,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丈夫未经我同意出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我还能要回房子吗?
周宝兴(马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如果购买人属于善意购买,王女士就不能要回房产;如果购买人不属于善意购买,那么王女士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通过合法程序要回房产。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哪些情况属于善意购买呢?首先,出售的房屋为共同共有财产,出售时未经共有人同意。其次,要求第三人购买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不能和出卖人串通。第三,支付合理对价。购买人要支付合理对价,不能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等不公平价格购买。第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使买卖双方符合前三项条件,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不发生物权转移。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