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解宣)近日,由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审理有果,被告人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2012年5月10日12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市和平街市场西门由东向北行驶至建设路时,与买某驾驶的白色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