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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责任追究力戒“保险忽悠” 购买保险力避“误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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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陈曾明

  “买保险最害怕保险营销人员忽悠了。”家住我市山阳区的苏先生提起购买保险的经历,禁不住一直摇头。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保险销售误导、保险误导陷阱这一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顽疾有望从根本上得到整治。

  根据《意见》的规定,寿险公司出现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因销售误导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四类情形时,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寿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责任追究。“将销售误导责任明确到个人,有利于从根本上整治保险销售误导,规范保险营销秩序,营造良好的保险销售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专家表示。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销售误导成为保险投诉中的重灾区。目前消费者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混淆保险产品概念,此类问题在银行保险中最为常见。在销售过程中,保险营销人员往往有意模糊保险产品和基金、银行理财等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把保险产品说成是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甚至使存单变保单。有的保险营销人员故意夸大承诺收益,不如实告知投保人权利,造成保险纠纷。还有的保险营销人员对产品特性和投资收益作不实宣传,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隐瞒中途退保所产生的损失,隐瞒免责条款的规定等,使消费者因误导而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如果遇到销售误导,可通过多个渠道维权,可直接拨打河南保监局设立的12378保险消费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河南省保险合同调解中心和河南保监局信访办进行投诉。

  同时,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防被 “保险忽悠”,落入“误导陷阱”。一是要查清销售资格,切忌在无证机构和人员处购买保险。二是要弄清产品属性和保险产品的风险特点,不要相信所谓的“存款送保险”等销售语言。三是要接受消费提示。保险公司及代销场所公示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四是要弄懂合同条款,尤其对黑体字部分的内容更要特别注意,要特别留心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与金额、退保费用扣除等重点内容。五是要灵活使用犹豫期。对犹豫期内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消费者一定要耐心听取并如实作答,遇到不清楚或理解有误的地方,要马上提出,以便在犹豫期内处理所有问题,此间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则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六是要亲笔签名,千万不要在不了解保险条款的情况下随意签字,更不能委托销售人员在合同上代签,或让他人代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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