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玲玲、郑承涛)某铝厂职工利用工作便利,买通保安,多次将厂里的钢球用面包车运出并卖给收废品的,日前,四被告人被马村区法院分别判处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
市某铝厂职工黄某、赵某预谋盗窃后,于2011年11月至12月,分四次翻跳栅栏进入铝厂厂区,将3吨多钢球盗走。前三次黄某给保安周某打电话,约好有东西往外拉,让周某放行,周某在明知车内有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放行。前三次盗窃得手后,黄某、赵某将赃物卖给被告人付某,付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在第四次盗窃时,被保安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赵某、周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也已构成犯罪。法院遂结合各自犯罪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