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解宣)日前,解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吕某、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21时许,吴某在市建设西路一饭店吃完饭后,沿建设西路向东行走至9路公交车站牌处时,因拦出租车与张某、吕某、许某发生口角,张某、许某、吕某对吴某拳打脚踢,后三人离开现场行至市建设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时,被吴某追上,吴某持砖将张某砸伤。经鉴定,吴某、张某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吴某与张某、吕某、许某达成谅解协议,由张某、吕某、许某赔偿吴某损失3.5万元,张某损失自理,双方再无纠纷。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吕某、许某、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