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 苑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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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不当得利
主体错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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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原告诉不当得利
主体错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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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陈玲玲、王光明) 出租车肇事后,车主赔付了伤者医疗费。但之后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又和伤者达成赔偿协议,车主就想拿回自己赔付伤者的医疗费。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去年冬天的一个傍晚,我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驾驶出租车经焦修路与横穿马路的陈某相撞,致使陈某受伤。处理事故时,作为车主的沈某为陈某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当时因陈某伤势比较重,其儿子小陈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出租车车主沈某缴纳陈某受伤住院费玖仟元。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出租车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万多元。沈某得知后,认为小陈收取的钱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垫付的住院费。而小陈以代父亲陈某收取为由,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小陈代其父亲陈某接收沈某垫付的医疗费,并为沈某出具了收条。因该款不是小陈自己使用,实际用款人或者受益人均是陈某,小陈不是争议法律关系(不当得利)的主体,其代父收款行为构不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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