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 苑 上一版3  4下一版
进城务工人员讨薪四注意
司法为民的新载体
法官回访
化解难题
原告诉不当得利
主体错误被驳回
担保人中途退出,法院是否准许?
图片新闻
借条未收再起诉
法官细查巧调解
温县建立多元化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模式
刑事审判的威严与温情
驾驶班车撞伤人
所在单位要担责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2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驾驶班车撞伤人
所在单位要担责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本报讯 (通讯员郑莹莹、赵波) 刘某因被撞导致粉碎性骨折,一纸诉状将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自己的损失。12月14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司机常某所在的煤矿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5月21日,某煤矿司机常某驾驶班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驾驶班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常某所在的煤矿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刘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该车承保公司的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3上一篇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