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乐某原是朋友,2011年1月的一天,二人因为小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张某将乐某打成轻伤。审查起诉书时,我看到张某被取保候审,但张某并没有对乐某进行赔偿。民事部分没有赔偿的伤害案件,一般是要对被告人实施逮捕的。有了这个疑问后,我开始阅卷。因为案卷很薄,20分钟后我就看完了,并觉得应该见一下双方当事人。第二天上午,我通知了张某与乐某。通过与他们交谈,我认为这个案子其实没那么简单。张某家庭情况非常特殊,三口人,母亲50多岁,奶奶70多岁,身体都不好,需要依靠张某挣钱维持家庭生活。如果将张某收监,家里就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而受害人乐某却坚持要求赔偿,花费的数额还不少,以张某的经济状况是没有能力给付的。
这个案子如果直接开庭审理进行判决,显然不能达到好的效果。只有把民事部分调解成功,才是案件解决的关键所在。为此,我先找到被告人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向他们了解张某的日常表现,并确认其家庭情况,同时也给他们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经过谈话,村委会不仅表示以后会对张某家多给予帮助,还主动拿出一部分钱作为救济给付张某,让张某先赔偿一部分。接着我又多次给受害人乐某做工作,向他讲述二人昔日的情谊和张某的家庭状况及其履行能力,乐某听后表示可以降低赔偿数额。我又给张某做思想工作,使其懂得责任和关爱,要求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要勇于承担责任,对自己的家庭也要负责,同时让他知道乡邻和朋友还是很关心他的。当时,张某非常感动,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表示以后要好好打工赚钱,按时分期给付乐某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乐某递交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判处。
刑事审判就是这样,既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威严,又有化干戈为玉帛的温情。
(作者:马村区法院刑庭庭长田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