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审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验时间: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2月28日。
二、审验方法:《执法证》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进行审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其行政执法证的年审记录上应当加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章。《监督证》的审验由市政府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证件的年审记录上加盖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审验章。逾期不进行审验的,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执法工作;未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五、全市行政机关除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使用全国统一颁发的警官证外,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监督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或《监督证》,并按证件规定的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开展执法或执法监督活动。不持有并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项工作中,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文明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除《执法证》和《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不得制作和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十、对于取得《执法证》人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hnfzw.gov.cn/。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