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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五版)
序号 文号 名称 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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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号(1991年)
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1.删去第十七条第五项“盘查形迹可疑人员”,以后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2.第十八条中“治安联防队员和其他治安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必要和适度的强制手段,进行正当防卫”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和其他治安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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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5号(2000年)
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中“逾期不缴的,每逾期一日,加收 3%。~5%。的滞纳金。对于不执行本办法或拒不缴纳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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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9号(2000年)
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十四条中“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并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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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1号(2000年)发布,第4号(2007年)修订
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每日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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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58号(2005年)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政府资源性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负责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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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65号(2005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删去第十条中的“逾期不能改正和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作盘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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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5号(2007年)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条“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2.删去第八条中的“和单位”“或收支结余”的表述。
3.第八条“原则上为年度净利润或收支结余的30%”修改为“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第一类15%,主要包括从事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第二类10%,主要包括从事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第四类免缴,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免缴部分作转赠国家资本处理”。
4.删去第十四条、十五条、三十二条中的“和单位”。
5.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本办法所称收支结余,是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当年度形成的未分配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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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8号(2010年)
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另增加第五款;(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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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2003〕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删去第二部分中的“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按应缴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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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2003〕20号发布,政府令第4号(2007年)修订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第(十)项第一段中“对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修改为“对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该没收的坚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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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文〔2004〕1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删去第二部分中的“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开展任何养殖活动,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实施搬迁,并恢复原貌,散养要停止养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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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文〔2009〕1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迁群众提供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1.将第八条修改为:凡南水北调征迁区内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删去第十六条。
3.将第十七条修订为:对征迁困难户中今年考入公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残疾人(或父母是残疾人)学生,由市残联负责协调为其资助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对征迁户中白内障患者家庭,由市残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费手术并进一步搞好术后统计、回访等工作。
4.将第二十三条“对征迁且愿接受家政服务培训的群众,由商务部门负责推荐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培训,名额不限。”修改为“对征迁且愿接受家政服务培训的群众,由商务部门优先推荐进行家政服务培训”。
5.将第二十四条修订为:对征迁户中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所在辖区残联负责协调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安置,对用人单位实行鼓励政策,安置一名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
6.删去第二十五条。
7.删去第十三项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征迁农民购买家电,按‘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2011年11月底,优先选购,优先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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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文〔2010〕9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1.第二十五条中“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按当年基准价强制回购”修改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2.第二十六条中“超过1年的,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交易机构按当年基准价强制回购”修改为“超过1年的,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交易机构按当年基准价组织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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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03〕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限期予以拆除”和第五部分中的“必须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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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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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07〕1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一项中“造成市区或县市区减供80%以上”修改为“造成辖区减供80%以上”。
2.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项中“造成市区或县市区减供40%以上,80%以下”修改为“造成辖区减供40%以上,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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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08〕1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第三项中“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修改为“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18
焦政办〔2010〕8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部分第(二)项一中“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修改为“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19
焦政办〔2010〕9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第二部分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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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1〕6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1.第二部分“工作任务”第二项“服务内容”中“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培训(包括孕前自我评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前三项服务”修订为“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培训(包括孕前自我评估)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删去第二部分“工作任务”第二项“服务内容”第三条中“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为全市所有具有城市户口的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妇女发放复合营养素;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也可以领取。农村户口的夫妇,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
3.删去第二部分“工作内容”第三项“资金结算”第一条资金来源中“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按市、县两级5∶5的比例列支”以及第三条结算标准中“非农业人口领取一人份复合营养素,按70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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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1〕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对企业该吊销证照的要依法吊销驾照,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修改为“对企业该吊销证照的要依法吊销驾照,该取缔的要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