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付先生
问题陈述:我是修武县高村乡付屯村村民,今年60岁。1970年我为村集体干活时受伤,造成一胳膊截肢,被认定为二级伤残,后来在换残疾证时又被认定为三级伤残。我老伴也长年生病,家庭经济来源主要是种地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因公致残,能享受农村低保吗?
行动记者:王水涛
行动结果:记者采访市残联和民政部门了解到,因公致残主要针对公务员及退伍军人,并且付先生受伤致残是在大集体时期,特殊历史时期的问题更不好确定。
就付先生能否享受农村低保,记者采访了修武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具有本地农村户口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5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焦作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付先生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由村委会对其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由村委会评议公示,再逐级上报给乡镇、县级主管部门,经过三级评议公示合格者,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