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梁学峰) 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某因为女友薛某被打“复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承担70%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20日20时许,薛某和另外三个女子在某KTV陪客人喝酒。因杯子很大,当喝到第三杯的时候,薛某没能把酒喝完。另外三个女子看了很高兴,其中一个叫萍萍(化名)的女子就和薛某吵了起来。待客人走后,萍萍就趁着酒劲把薛某打了一顿。薛某挨打后,随即给自己的男友汪某打电话。汪某听说女友被打,立刻赶到该KTV,将萍萍叫到某房间打了一顿,致萍萍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后被及时赶到的大堂经理制止。经鉴定,萍萍的受伤等级为轻伤。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汪某在潜逃5个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萍萍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对被告人汪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萍萍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12740.85元,由被告人汪某承担70%,被害人萍萍自己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