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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法应先“法律”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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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警执法应先“法律”后“道德”
□方家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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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一名派出所民警戚信福,日前发出一条微博,称自己到宾馆检查登记住宿人员,发现一对男女网络相识月余便开房。戚信福通知女方家人带走了20岁的女孩。此事引发网友质疑“哪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认识多少天才能开房?”戚随后回复“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更被网友调侃为“法盲”。但也有人认为戚信福的做法是正确的。(据1月13日《现代快报》)

  “网上才认识月余,今天就开了房。”戚信福以认证的民警身份在微博上讲述了此次查房情况,言辞中透露着自己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感到的“意外和惊讶”,透露着自己的价值好恶和道德判断,透露着自己对这种行为的鄙视和不屑。

  民警同时也是你我一样的普通人,当然也会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但法律是一种普遍、共通的评价体系,道德评价则是私人化、个体化的。在执法过程中,民警是代表普遍的法律而非代表自我的道德观来行使公权力。中国现行法律的确找不到“认识多少天能开房”的规定。通行的法理原则“法不禁止则可行”,便是要保障公民在法律层面上充分地享有权利和自由。

  作为普通个体的戚信福,可以从道德层面上批判此事。作为民警的戚信福,却不应借着公权力之手来公布他们的个人信息,如“男子1986年出生,女子1992年出生,一个是苏北人,一个是六合人”,并对此加以批评。戚信福还通知女方家人领走女孩,但“那对年轻人并没有违法行为”,且女孩已经20岁了,未发现有什么异常,这种诉诸家人的行为同样也无法可依,能造成的或是可以想见的家人与女孩之间的“道德冲突”罢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的使用要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要有法律依据,而不应被滥用。

  更令人唏嘘的是戚信福对网友质疑的回复,“告诉你,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这样的说法早已脱离了大众常识。民警身份可以是合法的,执法程序和内容则可能非法。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心,才有了赋予警察权力同时又制约警察权力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充实和修正。之后,戚信福解释他在表达上有误,想说的是“民警是依法办事的”,这同样难以被理解,民警当然有可能不依法办事。且戚信福及其背后的警方也并未对整个事件给予合法的解释,仅一句“初衷是好的”便草草了事。

  此事只让人看到了民警执法的“良好”的道德初衷,却看不到依法执法的合法性。更不用提戚信福回复网友时使用“告诉你”这样语气几近蛮横的强硬措辞了,违背了“温情执法”的新时代执法准则。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民警执法首先应该代表法律执法,代表“最低限度的道德”执法,依此执法方能减少误伤执法对象的可能性,同时也才能降低自身的执法风险。而个人“较高”的道德标准一定要往后再放放才行,不然则容易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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