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费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一是旅游合同中对于自费项目要求提前推荐。既然自费项目需要游客另行付费,旅行社就应以书面形式推荐,由游客自愿选择,这个原则至关重要。游客投诉往往认为,旅行社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行为,违背了自愿选择精神;而且要注意,这种推荐必须在游客出团前完成。
二是自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游客对自费项目提出批评的另一个原因是,游客认为,很多时候自费项目的价格在行程中由地陪确定,导致自费项目价格偏高甚至是虚高,导游等从业人员从中获取了很大的利润。因此,为了给游客提供公平的消费环境,旅行社有义务在提供自费项目时,明确每一个自费项目的价格,供游客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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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