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玲玲、王光明) 1月22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追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黎某经济损失近3万元。
黎某与李某系同村居民,李某于2011年5月购买一辆吊车,从事吊装业务,从中牟利。2011年9月3日,原告黎某购买一些树木,雇用谷某等人去伐木,请被告李某用吊车固定树木以防止树木翻倒,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如何支付报酬。伐树时,被告李某只负责驾驶吊车,砍树及固定树木均由原告黎某及其所雇人员完成。在伐最后一棵树时,固定树的绳索与吊钩脱落,致使树木翻倒将谷某砸死。黎某经与谷某家属协商,赔偿谷某家属16.5万元。后黎某与李某因事故责任分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黎某请被告李某用吊车固定树木以防止树木翻倒,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黎某负责固定树木和砍树,未固定牢绳子,致使绳子脱钩树木翻倒,将古某砸至身亡,且对被告李某的执业证件没有进行审查,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在没有吊车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吊装业务,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