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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监督制约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
惩治预防腐败


作者:徐蕊、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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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徐蕊、韩洁)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财政部日前制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细化了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相关要求,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29日告诉记者,目前,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如一些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财政部制定的《规范》,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裁量原则、合理裁量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根据《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规范》分别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应当(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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