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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名非法阻塞交通组织者被依法拘留
民警提醒:公民应合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王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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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水涛) 2月2日14时左右,我市解放路与民主路十字路口四个方向被部分群众封堵,给市民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市公安机关在接警后,按照处置预案要求,在对部分挑头闹事者多次劝说、宣讲法律法规无效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将其进行强制带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两名组织者行政拘留。

  经警方调查,当日参与堵路的80多人均来自马村区待王镇张弓村,因村委财务问题引发上街堵路。在民警的劝导下,多数堵路群众撤离,但仍有少数人员执意堵路。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部分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并拆除了堵路的条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村民赵某和赵某某因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同时,民警提醒:公民应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保护自身权益,如有诉求,应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提出。如果不听劝阻,堵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致使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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