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有个村民,2011年就自家开荒获得的1.5亩地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每年交付承包费300元。随后他对这片荒地进行了规划与投入,栽植了一些果树。2012年下半年,村里部分荒地被征用,他的这1.5亩地也在被征用之列。村委会与他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由村委会退还他当年的承包费,并一次性给他补偿费1000元。事后他得知,占地企业在给付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不仅包括征地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费用,但他并没得到这笔钱。于是他找到村主任,要求增加补偿费。但村主任则认为,补偿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既然签字画押了,就不能反悔。请问村主任的说法对吗?
答: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村民擅自开荒占取村集体荒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种非法占取集体组织土地的,村委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不予补偿。但在该村民非法开荒占取1.5亩荒地后,村委会与他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了承包费用。这个协议表明,村委会已经将该开荒地视为集体土地,并将该荒地承包给了该村民。这样一来,他就由原来的非法占取荒地变为合法承包该荒地。既然是依法承包土地性质,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