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梁学峰)近日,被告人李某因逃税罪被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所经营的公司也被判处罚金50万元。
2007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市某环保材料公司期间,分别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共逃避应纳税款64万余元,数额较大。案发后,被告公司已于2012年1月13日补缴了应纳税款758986.38元,缴纳滞纳金337880.41元,接受行政处罚罚款782805.7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市某环保材料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告人李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个人已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并接受了行政处罚,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