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全票通过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分团审议法院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法院工作报告
送法进校园
逃避税款
公司及负责人均被罚
与人争执
一巴掌换来拘役5个月
图片新闻
电子数据
被纳入证据行列
法制课堂进山区小学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逃避税款
公司及负责人均被罚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梁学峰)近日,被告人李某因逃税罪被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所经营的公司也被判处罚金50万元。

  2007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市某环保材料公司期间,分别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共逃避应纳税款64万余元,数额较大。案发后,被告公司已于2012年1月13日补缴了应纳税款758986.38元,缴纳滞纳金337880.41元,接受行政处罚罚款782805.7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市某环保材料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告人李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个人已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并接受了行政处罚,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