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程贵忠、杨维臣)采伐证是林业部门允许采伐树木的有效凭证,对树木采伐的数量、时间有严格限制。但博爱县某村村委会在采伐该村树木时,明知林木采伐证超期仍让人采伐。近日,博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组织和参与采伐的四人每人被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村村委会在县林业局办理了采伐证,期限为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2012年1月3日,该村一组组长陈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证超期的情况下,仍联系邻村村民廉某、朱某、廉某某收购树木并进行砍伐,而廉某、朱某、廉某某三人在明知林木采伐证超期的情况下,仍对该村树木进行砍伐,共砍伐树木733棵。经鉴定,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共计35.9174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廉某、朱某、廉某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证超期的情况下,仍砍伐树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审理期间,陈某、廉某、朱某、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每人1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