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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全管理不到位 出事故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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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陈玲玲、周宝兴)一商店老板由于疏于安全管理,导致送货民工掉落地下室摔死。近日,经马村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超市老板赔偿该民工家属10万元。

  被告于某经营一家超市,为了方便,在超市附近租了民房作为仓库。仓库内的一角是个深3米的地下室,入口3米长、1.5米宽。于某为了防止他人掉下去摔伤,便在仓库的墙上贴上了警示标志。2012年6月9日,多次给于某送货的民工老严又来送货,在往仓库搬货物时,一不小心失足从地下室入口掉下去,摔到了头部。于某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老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和子女认为于某没有在地下室入口设置盖板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从而造成了老严失足摔死的严重事故,于是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作为仓库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老严在看到警示标志时,也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在该起事故发生上均有责任。最终双方经法官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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