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梁学峰) 因怀疑他人阻碍自己索要彩礼,就伙同数人拘禁被害人。近日,被告人李某、郭某、赵某、孙某等四人,被解放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女朋友分手后,想要回当初所送的彩礼,可女方家不同意。李某通过了解,认为女方家之所以不退彩礼,是因为被害人张某从中撺掇所致。于是,他就找来好友郭某、赵某、孙某,于2012年7月8日20时,开车将被害人张某拉到一饭店内,由李某写了一张“张某自愿赔偿5万元”的证明,要求张某签字,可是张某拒签。于是,四人就将被害人张某带到饭店门外拳打脚踢,因怕被害人报警,还将其手机拿走。见恐吓威胁不见效果,他们决定加大施压力度,于是又将被害人张某拉到某村北侧一树林里,继续殴打,但被害人仍拒绝签字。四人又再次变换地点,将被害人拉至山上,说如果张某再不签字,就将其扔到山下。这时,被害人张某才被迫同意。随后,他们将被害人张某拉至某公园内,让张某在证明上签了字。被害人张某于次日2时才得以离开。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首先被抓获。后在李某的帮助下,民警抓获了其他三名被告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应按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