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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你维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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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你维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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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已走过了整整30年。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无法避免消费者的角色,也因此可能面临维权的烦恼。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自今日起,将从消费者权利、如何依法维权、维权投诉误区、消费提示及案例等方面加以介绍,希望给读者朋友以启示。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投诉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协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协都要受理

  根据《消法》的规定,以下9种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协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依法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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