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李女士
问题陈述:我是一家医院的医生,手续是人事代理,工作已经快两年了,但是单位至今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行动记者:丰舒潍
行动结果:记者就此致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负责人答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根据焦政文【2012】11号文件精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动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要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李女士可将单位信息反馈给该中心,中心将采取措施,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