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
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市气象局副局长孙仲毅就《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12月1日,我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继《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又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出台明文规定。日前,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气象局副局长孙仲毅。
问:我国《气象法》已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为何又出台此《条例》呢?
答:我国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气象法》中,虽然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本处于城市偏远地方的气象台站周围高楼林立,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和破坏,致使观测数据失去了代表性和准确性;个别气象台站刚刚搬迁不久,周围又盖起了高楼,探测环境又被破坏。因此,为了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条例》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应时而出、应势而出。
问:《条例》在气象设施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共26条,可以概括成“一条主线,四项制度”。 “一条主线”就是既要保护好气象台站,也要兼顾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项制度”,一是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二是探测环境保护制度。三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四是台站迁移审批制度。国家立法的目的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
问:为了保障这些制度得到落实,《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的保障作用。《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二是严格规定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条例》针对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干扰源,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等,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细化《气象法》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条例》区分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鼓励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
问:针对我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您对广大市民会提出哪些建议?
答:近年来,焦作气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预测预报水平位居全省气象部门前列,为焦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气象服务,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领导的关心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今后,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气象工作,自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使我们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更准确、翔实,使气象预报预警准确率、及时率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气象服务。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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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