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麻 酩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为方便群众详细了解其中的内容,记者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采访了市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户明娜。
问:当事人王某反映其买卖合同纠纷经两审终审,判决于2012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再审,是适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申请期限,还是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申请期限?
答:这涉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王某反映的案件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案件的申请再审期限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王某最迟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起再审申请,否则要承担超出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提醒王某及时行使权利。
问:当事人李某因相邻权纠纷起诉到法院,一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欲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答: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为原则;二是一定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即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为补充。李某反映的相邻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李某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
问:新《民事诉讼法》对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都可以不中止执行。
答: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五费一金”再审不中止执行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对于涉及生命健康、影响当事人生计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属于困难群体,是在生活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的,如果等到法院再审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因此,新《民事诉讼法》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有利于保障相对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有利于财产查封措施的连续性,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作了限制。但是对于其他纠纷案件,还是要裁定中止执行的。
问:张某反映他的再审申请材料被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想问一下申请再审都需要哪些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和规定?
答:申请再审材料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其中再审申请书像起诉状、上诉状一样具有固定的格式,不是随便的一份反映材料就能提出再审申请;其次,申请人应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再审事由,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自己的申请理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主要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要针对再审事由提出证明材料,否则无法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