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和贵平、杜喜) 为了省钱,特意购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次品车”,不料在拉货过程中因刹车失灵,将人撞成重伤。3月18日,解放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车主刘某则赔偿被害人46万元。
2012年8月15日,为了省钱,陈某的舅舅刘某特意通过朋友买了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手自卸车,用于给工地拉货。2012年9月29日上午,刘某让陈某开车给工地送石子。当陈某开着严重超载的车沿焦青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一大下坡时,车子突然熄火。陈某赶紧踩刹车,却发现刹车失灵。车辆无法控制,又因下坡,车速越来越快。当陈某见车辆要侧翻,并且撞倒了前方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时,陈某因害怕,赶紧跳下车并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程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车主刘某共赔偿程某各项费用46万元。后被害人程某撤回了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