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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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支付彩礼致家庭困难
双方离婚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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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周宝兴、张欢)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1050元。

  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而且一见钟情,见面仅6天就结了婚。谁知刚结婚不久,李某就发现丈夫赵某并非公婆亲生,而是养子,并且丈夫对公婆言听计从。更让李某感到委屈的是赵某长期在外打工,自己又不能适应外地的生活,两人长期分居,婚后仅共同生活50天。而且婚前公婆承诺给两人的婚房,婚后却迟迟不办过户手续。李某遂以“隐瞒事实,感情受到欺骗,物质得不到保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李某撤诉。

  可是,赵某后来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以两人未共同生活、彩礼花费致使家庭困难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36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长期在外打工,女方不能适应打工环境而回老家居住,是造成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的主要原因。而且男方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最终判决李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李某返还赵某彩礼1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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