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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曝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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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曝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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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偷税数额较大、违法情节恶劣的大案要案,在净化税收经济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具有代表性的两起案件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纳税人从中得到警示。

  焦作市某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年8月接群众电话举报,市地税稽查局对我市某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三个纳税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隐瞒实际使用土地面积,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三年共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488017.62元;采取拒不申报的手段,2008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555.3元;2009年少申报缴纳城建税14421.44元、教育费附加6180.62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成本费用,2008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6411.4元,2009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698441.24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三年共计少代扣未代扣个人所得税11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地方各税640405.7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纳税款之日,并处以一倍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补扣个人所得税112400元,并对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罚款;根据《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教育费附加6180.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3万元罚款。

  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催缴无效,对其采取扣缴银行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但该公司已经将银行账户注销,致使扣缴银行存款无法进行。

  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共偷逃税款640405.76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2007年偷税比例为40%,2008年偷税比例为37.3%,2009年偷税比例为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标准。经履行移送审批手续,于2011年9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2年1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该公司缴清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

  现在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焦作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发票偷税案

  焦作市地税局与公安局在侦办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件过程中,发现焦作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便将该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交焦作市地税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年度的账簿凭证中,使用假发票172张,金额19426256.07元,列支在施工成本中,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856564.03元。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对企业使用、购买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包括免、抵、退税)、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规定,将检查发现的172张假发票记载的材料部分全额审增,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856564.0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纳税款之日,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不予处罚;对于公安机关转来的、有证据证明企业是知假买假的10张假发票,涉案金额为84449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1112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纳税款之日,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该案件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区级、市级两级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决定。 地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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