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契税的减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8. 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2010年10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9.购买车库等房屋附属设施是否缴纳契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10.中止履行的房产交易合同,已缴纳契税是否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税款。如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已缴纳的契税可以退还。
11.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予行为,应征收契税。
12.对接受遗赠是否征收契税?
遗赠属于赠予,对接受遗赠应征收契税。
13.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赠予征收契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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