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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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创佳绩
法制讲师团普法进校园
拖欠工资4万元
法院判决还本息
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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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拖欠工资4万元
法院判决还本息


作者:杜笠 通讯员刘翠萍、牛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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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笠 通讯员刘翠萍、牛守海)拿到建筑公司的人工费后,包工头却没将钱发给农民工。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该包工头连本带利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2年5月,张某等7人经中间人介绍,跟随包工头李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小区内干活。工程结束后,张某等人却没有拿到劳务费,当时被告李某为张某等7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记载欠张某等人劳务费总计4万元。之后,李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该款。为此,原告张某等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等人在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为原告张某等人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告张某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李某应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张某等人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劳务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等人劳务费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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