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后生育二子。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矛盾不断激化。随后,李某留下长子,带着次子回娘家居住。2010年5月,在李某娘家,张某趁李某不备将次子偷偷抱走。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提议将孩子送人,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要其帮忙找买家,并索要3.2万元。赵某和周某等人联系后,商量要价4万元。随后,周某联系到郑某,并向郑某索要5.7万元。2011年5月的一天,郑某将孩子抱走。张某父子得到3.2万元,其余款项由周某、赵某等人分配。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父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周某、赵某等人出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父子有期徒刑5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李某等人11个月到1年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
【小董解析】
拐卖别人的孩子让人深恶痛绝,但将亲生孩子有偿送养,身为父母的有处置权吗?是否构成犯罪?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其中,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小董在此提醒,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不是商品,父母不应该将子女随意送人收养,把孩子送养给他人,要看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孩子能否在新的家庭健康成长,而且不能有获利的非法目的。
如果实在是迫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需要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时,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因此,小董建议收养时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公证,从而避免法律纠纷。
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