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邓先生
问题陈述:2009年5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入住后免缴两年物业管理费。去年年初,开发商交房后,我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一直未缴物业管理费。最近,物业公司通知我补缴物业管理费,否则就向法院起诉。请问,购房合同中免除两年物业管理费的约定有效吗?
行动记者:李冬露
行动结果:记者就邓先生提出的问题咨询了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欣。李欣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免收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物业公司免收邓先生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法律规定,邓先生应该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当然,邓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明确签署了物业管理费的赠予条款,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邓先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