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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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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2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及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需先登录修武县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www.xwlss.gov.cn/beian),输入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并携带《劳动用工备案单位情况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次备案。

  (二)各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携带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新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三、初次备案完成时限

  各用人单位务必于2013年7月底前完成初次备案工作。

  四、劳动用工变更或注销备案

  (一)各用人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备案: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2.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7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并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变更信息。

  (二)各用人单位再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情况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注销备案。

  (三)各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各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档案手续并委托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管。

  五、注意事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县工商局负责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专用系统提供各类企业信息资料,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检等相关业务时,配合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辖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和政策宣传,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职工人数,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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