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玲:你与原红星服装厂管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站区新建街100号)已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没交租金,请你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将厂房内设备清理干净,逾期不到原红星服装厂管委会有权将厂房内所有设备自行处理,收回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原红星服装厂管委会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