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关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22. 房产证添加名字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其余情况的按赠予,征收赠予份额的契税。
23. 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24. 母公司将名下土地无偿划拨给其享有80%股权的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资产划转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80%股权的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因此,母公司将名下土地无偿划转给其享有80%股权的子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其契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25.企业破产有哪些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6.事业单位改制有哪些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四)
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