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食品安全犯罪,应该借鉴治理“酒驾”的经验,解决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在最低刑的设定上捍卫我们对食品安全的价值观。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虚假广告宣传可定罪处罚,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追责,食品监管渎职最高可判刑十年,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最高可判死刑。(据5月5日《长江商报》)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再次重申最高刑以增强威慑力。但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没有根本好转,顶风作案仍不时发生,这就说明仅仅抬高最高刑还不够,更需要在提高最低刑上下功夫。
食品安全问题,事后惩戒重要,但坚守底线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更重要。从法律层面说,最高刑确实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但对大多数罪犯来说,评估违法成本几乎都不是奔着最高刑而去的。食品安全犯罪更是如此,虽然明知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抱着只要不死人就不会判最高刑,多是就最低刑评估后的侥幸犯罪。而从法律惩戒的作用来看,最高刑起到罪行弥补作用,恰恰是最低刑能够起到较好地预防作用。所以,重罚食品安全犯罪,不仅需要更严厉的最高刑,更需要认真审视最低刑。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最低刑过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规制空白无法入罪、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食品安全鉴定意见不一影响入罪;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过低,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难以区分导致最低刑过低,“严重”“重大”“其他”等性质判断界定不明确导致最低刑过低等。
重罚食品安全犯罪,应该借鉴治理“酒驾”的经验。据公安部的相关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两年来,查处酒驾同比下降约四成,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三成,海南省更是减少了7成。
借鉴治理“酒驾”经验对付食品安全犯罪,一是增加食品安全相关罪名和罪状,解决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无论是既成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还是预备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该起诉判刑;二是进一步明确犯罪定罪、量刑的条件和标准,只要是食品安全犯罪,就应该至少被处以五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X年以下”有期徒刑,都要进行惩罚性赔偿和行政性罚款,而不是模糊地“处以罚金”。
法定最低刑与最高刑设定的依据是犯罪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进行判断。我们不仅要在最高刑的设定上表明对食品安全的价值观,更需要在最低刑的设定上捍卫我们对食品安全的价值观。最低刑越严厉,我们的价值观底线就越清晰,警醒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