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玉强、苏卫平) 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彩礼纠纷案,判决女方将彩礼钱全额返还给男方。
男子杜某和女子郭某经媒人撮合,开始交往。谈婚论嫁期间,郭某要求杜某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走完小见、大订、传喜(订婚仪式的一种)等一系列程序后再结婚,杜某也表示同意。期间,郭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杜某要钱。刚相识时,郭某称急用钱向杜某借钱,杜某一次就给了她3500元。几天后,郭某称一个人太寂寞,要求杜某给她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杜某也买了。小见、大订、传喜等程序走完后,杜某共给郭某5万多元钱。此时,杜某认为程序已经走完,便和郭某谈起了结婚事宜。谁知郭某又提出让杜某再给其3万元彩礼钱,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不办理结婚手续。听到这些,杜某一下子蒙了,和父母商量后决定退婚,并要求郭某返还彩礼。可郭某认为钱是杜某自愿赠予的,拒绝返还。之后,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明确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依法判决女方返还所有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