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玲) 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最终维持了原判。
15岁的小陈和小李原是同班同学,但是由于兴趣、性格等原因,二人关系处得很不好。2010年11月11日,两人又因为琐事吵了架。事后,小李余怒未消,第二天下午的一个课间,小李叫上自己的几个好朋友,将小陈拽进操场上的一个男厕所,想给小陈一点教训。几个人一起对小陈拳脚相加。正好此时,小陈摸到了自己兜里的刀子,一时冲动,掏出来向小李捅了过去,造成小李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
山阳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小陈承担小李所有费用的50%(7万余元)、学校承担30%、小李自己承担20%。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小陈的母亲提起了上诉。最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