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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曝光自有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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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上午,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希望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见5月8日《新京报》)

  不管网络曝光是否属于法定举报,我们都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网络曝光已经成为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举报官员腐败与违法犯罪,以及公民权利申诉的一条重要渠道,不可或缺。笔者认为只要能够有效实现群众监督,对反腐败有一定作用,渠道上就不应过于强调“正常”与“非正常”,而应一视同仁。

  当然网络曝光形式的举报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很多事情,都因“存在即是合理”而存在。网络曝光举报手段也一样——正因为一些人经历过太多的举报石沉大海,且体制内监管不作为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人才开始寻求网络曝光途径,催生了这种举报方式。至于说曝光容易造成案件线索泄露,实际上正规渠道也存在这种问题,比如举报材料经常落入被举报人手中,不但造成线索泄露,更导致有些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最高检资料显示,近年来有七成举报人遭到报复,这也是举报人选择网络曝光的原因之一。

  对腐败问题的调查,基本原则应该是一贯秉持的“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不放过任何线索;网络曝光虽不属于“法定”,但只要它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相关部门就应介入,有回应,有结论,不能以“网络曝光不是法定举报”为由而置之不理。

  (该内容转载自5月10日《河南日报》第4版,作者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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