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建忠、张敏洁)5月13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捡到信用卡提取现金案作出判决。法院以被告人千建松、千敏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千建松、千敏杰驾驶货车途中捡到常女士丢失的女式挎包。该包内有银行卡两张,且两张银行卡上均粘贴有提取现金密码的纸条。之后,千建松伙同千敏杰分别在中国银行ATM机、农业银行ATM机上将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12200元陆续提取。2012年12月14日,千建松将捡到的女式挎包、两部“三星”牌手机及12200元退交到市公安局。案发后,赃物、赃款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千建松、千敏杰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