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占用税
1.新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5日,省长郭庚茂签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确定的?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5.焦作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我市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6.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一)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税范围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7.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条例》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8.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损毁耕地之日起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9.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六)
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