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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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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
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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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5号令)出台后,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很好执行有关规定,存在违规收取燃气、热力等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象。近期,一些购房群众通过不同方式不断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专项批示。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中心及有关区政府参加,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违规收取“配套费”专项治理,现将相关政策和事宜予以公告。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我市颁布实施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于2010年7月印发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分配标准,进一步明确“《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已与燃气、热力部门(企业)签订安装燃气、热力合同的,仍按合同以原标准缴纳管网建设费”等政策界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开发企业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在1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主动退还业主,并将退还清单提交市发改委(阳光大厦219室,电话3569267)。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中心和有关区政府,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处理。市发改委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立项手续,同时除责令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退还业主外,并依法处以罚款;市城乡规划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市住建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施工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房管中心对违规企业所有项目暂停办理预售手续、房屋买卖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有关商品住宅小区所在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多收的“配套费”。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乡规划局

  焦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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