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男子醉驾致第三人受伤,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受害人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醉驾为由拒绝赔偿。5月20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上路,途中与许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许某当天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113.36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办有机动车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虽然张某醉驾,但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