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重大侵害公共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公益诉讼,强烈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及时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法条索引】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董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贯彻落实公益诉讼制度,一是要解决好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即哪些案件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两类案件,但并不限于此。
二是要严格掌握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资格启动公益诉讼。
现阶段,我国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消协或环境保护部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进行公益诉讼的机关或团体,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公益诉讼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责任承担,收益的奖励与分成等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均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在慎重把握的前提下,鼓励先行先试的方针,允许各地法院积极尝试和探索。
为解决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省法院在立案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1.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因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自己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可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2.我省的公益诉讼案件暂统一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前,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逐案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时,除提交普通民事诉讼必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证明损害行为属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2)证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3)证明诉讼请求合法适当的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