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战备、崔艳枝、孟庆文、张继海、冯春生、孙春霞、苏备战、胡顺堂、景修立、郑焕勇、杨双玲同志,因你们与公司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已于2013年5月25日对你们每位同志分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经与你们多次联系,且通过邮政快递至你住处,但被退回。请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送达。
焦作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2013年5月29日